(2016)浙0327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瑞朗与吕明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朗,吕明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43号原告:黄瑞朗。委托代理人:林丽丽,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明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朗诉被告吕明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瑞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瑞朗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瑞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瑞朗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