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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特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堂军,江照传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103号申请人:王堂军。申请人:江照传。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丁秀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工程款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经沂源县西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江照传所欠王堂军欠款19000元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支付95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剩余欠款9500元。2、如江照传不按期支付,则另行赔偿王堂军经济损失3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