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庆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庆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913号罪犯陈庆文,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中一法刑二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庆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中中法���二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庆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庆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2月、11月获得表扬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庆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庆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