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民初204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夫彬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甲,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长女王雅琪由被告抚养,次女王雅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3、财产依法分割(价值10万元)。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共生育两子女,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破裂,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王雅琪,××××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次女王雅洁。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一般。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生育长女王雅琪,××××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次女王雅洁。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长女王雅琪,说明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前基础较为牢固。双方结婚后生育次女王雅洁,本应过着幸福的生活,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夫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朔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