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张瑞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张瑞生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467号原告王艳丽,女,汉族,1975年3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永刚、冯梓慧,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生,男,汉族,1930年3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冯玉昌,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诉被告张瑞生医疗过错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