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永焰诉被告任朝斌、任世成、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3646号原告韩永焰,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机校街。被告任朝斌,男,汉族,1960年4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被告任世成,男,汉族,1959年5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被告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31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负责人张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韩永焰诉被告任朝斌、任世成、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胜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永焰、被告任朝斌、被告任世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肇事所造成的停运损失费43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朝斌辩称,我是肇事司机,关于停运损失我不承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任世成辩称,我是车辆的实际车主,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停运损失我不承担。被告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缺席未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予理赔。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20时20分,被告任朝斌驾驶辽AXXX**号出租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十马路时,与李保守驾驶辽AXXX**号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认定,被告任朝斌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至辽宁惠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修理,于2016年3月31日修车完毕。被告任世成垫付了修车费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已将该修车费用理赔给被告任世成。另查,辽AXXX**号出租汽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沈阳市华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车辆为挂靠于该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原告韩永焰。根据沈阳出租汽车暨客车租赁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原告车辆每天平均运营收入270元。另查,肇事车辆辽AXXX**号出租汽车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该车辆为挂靠于该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任世成,肇事司机被告任朝斌为被告任世成雇佣的司机,肇事时系从事雇佣活动。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修车明细、行业协会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任朝斌作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驾驶车辆与原告运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任朝斌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任世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在被告任世成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赔偿停运损失,因原告运营车辆实际误工15天(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31日),故本院确认原告车辆的停运损失4050元(270元×15天).虽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被告保险公司已经理赔原告车辆的修车费用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自动履行的修车款项应先适用交强险赔偿并已经用尽了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同时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且被告保险公司举证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故该费用应由被告任世成向原告进行赔偿,被告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世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韩永焰停运损失费4050元,被告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世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胜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