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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朝生与张红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生,张红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474号原告王朝生,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被告张红营,男,汉族。原告王朝生与被告张红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朝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朝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朝生负担。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