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朝生与张红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生,张红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474号原告王朝生,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被告张红营,男,汉族。原告王朝生与被告张红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朝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朝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朝生负担。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