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爱刚与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爱刚,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74号申请执行人曹爱刚。被执行人潘平。本院在执行曹爱刚申请执行潘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