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宗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宗良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宗良。2009年2月6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3年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又于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宗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宗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宗良与徐乐涛、刘群(已判刑)、刘同飞等人,于2013年1月10日晚23时许,在新中国迷丝酒吧三楼迪厅跳舞时以刘同飞的手机被刘新桥碰到地上摔坏为由要求刘新桥赔偿,双方因赔偿数额发生争执,被告人徐宗良与徐乐涛、刘群等人即对刘新桥及其朋友梁昭炜拳打脚踢,并使用胶皮棒对梁昭炜进行殴打,致梁昭炜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梁昭炜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徐宗良及徐乐涛、刘群、盖云雁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4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宗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赔偿协议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刘同飞、刘新桥、于升浩、于忠凯等的证言,被害人梁昭炜的陈述,同案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宗良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宗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09)莱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徐宗良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徐宗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宋同贤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慧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