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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吴国方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73号罪犯吴国方,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苏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139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7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国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5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8日、2011年6月29日、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09)宁刑执字第2262号、(2011)、(2013)宁少刑执字第139号、第2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国方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吴国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吴国方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国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