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嘉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周进昌与陈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嘉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周进昌。被执行人陈金凤。申请执行人周进昌与被执行人陈金凤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嘉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金凤结欠申请执行人周进昌借款157665元,该款由被执行人陈金凤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77665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若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由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进昌就本金、违约金及案件诉讼费共189395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凤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交付60000元。申请执行人周进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款物交接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嘉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建伟执行员 周建阳执行员 闵唯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