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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邢某甲、姜某某与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甲,姜某某,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邢某甲,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194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某乙,男,1937年8月3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邢某甲、姜某某申请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上民一初字第37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邢某乙应支付申请人邢某甲、姜某某执行款XXX元。被执行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6执306号的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王光献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