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邢某甲、姜某某与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甲,姜某某,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邢某甲,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194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某乙,男,1937年8月3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邢某甲、姜某某申请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上民一初字第37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邢某乙应支付申请人邢某甲、姜某某执行款XXX元。被执行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6执306号的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王光献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