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诉吴静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吴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12层C座12B。法定代表人孙光涛,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静,女,1991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聂晓岳,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5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代理审判员 朱华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雅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