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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诉吴静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吴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12层C座12B。法定代表人孙光涛,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静,女,1991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聂晓岳,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5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中融国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代理审判员     朱华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雅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