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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茂喜与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喜,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427号原告陈茂喜,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明兴,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德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喜诉被告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茂喜负担。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君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