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丽芝与农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芝,农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4号申请执行人黄丽芝,证件号码452630197607080026。被执行人农佳,地址广西田林县。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黄丽芝申请农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823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农佳应支付申请人黄丽芝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农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29执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宁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