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世林与石宪荣、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林,石宪荣,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268号原告赵世林,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石宪荣,男,汉族,1957年8月30日出生,,住博乐市。委托代理人李绍彦(特别授权),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法定代表人赵顺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传军,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世林诉被告石宪荣、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因原告赵世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赵世林负担。审 判 员 普丽志审 判 员 帕 木人民陪审员 邹秀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江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