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秦秋菊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秋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482号罪犯秦秋菊,女,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沛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秋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6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6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秋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秦秋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秦秋菊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秋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秋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