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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东等与孙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刘星,孙艳玲,赵建伟,宫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男,现住通榆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星,男,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艳玲,女,现住通榆县。原审被告:赵建伟,男,现住通榆县。原审被告:宫剑峰,男,现住通榆县。上诉人张东、刘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