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与温州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70号原告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博,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青县。被告温州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玲江,经理。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居士大厦2幢一楼。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前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原告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李 爱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