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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乙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乙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1976号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3230-3。负责人任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兵,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乙峰,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物业)诉被告黄乙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建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川仪物业的委托代理人代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乙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川仪物业诉称:被告系重庆市北碚区XX路XXX号XXXX小区X-X-X房屋业主。2013年2月原告与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内容进行了履行,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应缴物业管理费用。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610.80元,公摊照明费317.40元,逾期滞纳金按合同约定千分之三计390元。被告黄乙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原告川仪物业与重庆市北碚区XXXX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约定:重庆市北碚区XXXX业主委员会聘请川仪物业对北碚区XXXX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具体收费标准:高层住宅3层以上住户按1.0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小区公共用水电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据实分摊。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月交纳,未能按时完清缴费,从次月1月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加收违约金。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川仪物业从2013年2月1日起正式为北碚区XX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还查明:被告黄乙峰系重庆市北碚区XX路XXX号XXXX小区X-X-X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0.3平方米。被告拖欠未交纳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610.80元,公摊照明费317.40元,原告川仪物业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交费通知单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川仪物业与重庆市北碚区XXXX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原告从2013年2月1日起至今为XX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被告黄乙峰未缴纳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公摊照明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公摊照明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610.80元,公摊照明费317.40元。被告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按日加收应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本院认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偏高,酌情主张按年利率7%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253元(3610.80元×7%)。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乙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610.80元、公摊照明费317.40元、违约金253元,共计4181.2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黄乙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巧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