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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宗平与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宗平,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执73-2号申请执行人:胡宗平,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房产、土地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浩林审 判 员  钱韦玮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双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