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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熟生与吴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熟生,吴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09-1号申请执行人黄熟生,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被执行人吴蒋军,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吴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蒋军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熟生支付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执行费人民币3800元,但被执行人吴蒋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通知申请人,其未到庭举证。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是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无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