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陆兴祥与佛山市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兴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2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一峰,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兴祥,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熊新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驰龙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35000元予陆兴祥;二、驳回陆兴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陆兴祥负担30元,驰龙公司负担345元。上诉人驰龙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提出:一、案外人林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但截至本案上诉之日仍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本案诉争事实涉嫌刑事犯罪,而刑事案件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案件事实尚未查明,原审应当中止审理或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追加林某某作为本案当事人。因此,原审程序错误。二、原审未查清案件事实。原审仅依据报案材料及林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认定林某某可随意使用公章及财务人员默许其行为,缺乏依据。原审未查清陆兴祥付款及驰龙公司收款的具体情况。林某某涉嫌刑事犯罪只有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方能确定其构成何种罪名。若林某某被认定构成诈骗罪,驰龙公司就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届时将出现与原审处理结果相矛盾之处。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驰龙公司无需返还35000元予陆兴祥,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陆兴祥承担。被上诉人陆兴祥答辩称,林某某为驰龙公司销售经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驰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驰龙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和审理范围为驰龙公司须否返还35000元予陆兴祥。本案中,驰龙公司虽主张林某某无权擅自使用公章,但此与林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其可随便使用公章的陈述不相符,且驰龙公司未能对公章的日常保管、使用及案涉新车销售订单、个人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中的印章使用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推定林某某有权使用公章。另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反映,驰龙公司的财务人员曾在林某某的授意下将何某某的购车款抵偿谭某某的车款,销售人员叶某某直接将曾某某的二手车置换款打入林某某的个人账户,何某某、谭某某等人已提取车辆,可见,驰龙公司对林某某以个人账户收取购车款的行为是知情且默许的。林某某作为驰龙公司的销售经理,其对外代表驰龙公司与客户洽谈、指定付款方式、收受付款等均可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驰龙公司承担。陆兴祥通过旧车置换及转账方式实际向驰龙公司支付了10万元,又贷款支付了35000元,其购车价款、实际付款情况有案涉新车销售订单、转账凭证、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及公安机关对林某某所作的讯问笔录予以佐证。对于陆兴祥多付的35000元购车款,驰龙公司应予以返还,故原审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林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本案诉讼标的系买卖合同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为陆兴祥、驰龙公司,所涉民事法律事实与案外人林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同。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陆兴祥与驰龙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受林某某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之情形。故驰龙公司认为应中止本案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驰龙公司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续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