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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纯惠与被执行人徐国忠、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淳惠,宋海艳,徐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张淳惠,男,汉族,医生。被执行人:宋海艳,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徐国忠,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纯惠与被执行人徐国忠、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纯惠向本院出具保留债权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徐国忠、宋海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文亮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利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