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虚开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35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哈尔滨维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该公司于2011年至2013年承包了“漫步巴黎”小区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其向雇佣的临时工人支付工资后,没有发票核销账目,通过网络信息联系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66号的黑龙江晴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天公司)工作人员,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张某某在晴天公司以人民币5000余元购买了一份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并入账。经司法鉴定:该份发票票面数额为人民币650000元,税额人民币52650元(已收缴)。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记账凭证、营业执照、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二、本案所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265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瑞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艳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