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539-1号申请保全人:陈绮娴,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城,香港身份证号码****。被保全人:李丽怡,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门市蓬江区,香港身份证号码****。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杨丙江。申请保全人陈绮娴与被保全人李丽怡因诉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陈绮娴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李丽怡价值21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2313-1号民事裁定,准许陈绮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313-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21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李丽怡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其中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前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婷焕代理审判员 赵 旸代理审判员 徐旭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柏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