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晖与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晖,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618号原告吴晖,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晖与被告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晖负担。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