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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彦与王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王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562号原告陈彦,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县,身份证号:xxx。被告王光军,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县。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诉与被告王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彦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审判员  胡晓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