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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402号原告:王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