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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白世森申请执行白世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世森,白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白世森,住元谋县。被执行人白世贵,住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白世森申请执行白世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元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45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用以物抵价的形式将一条小黄牛抵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