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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7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安延展供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安延展供油有限公司,南安延展供油有限公司以其,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72财保6号申请人南安延展供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延平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郑育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淑芬,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营前。法定代表人洪振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南安延展供油有限公司以其于2014年2月23日、4月12日、5月8日、7月1日、7月24日、2015年7月30日先后向被申请人所有的“南泰87”轮供油,被申请人至今尚欠3,338,015元(人民币,下同)油款未支付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南泰87”轮进行活扣押,限制办理该船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不予办理在该船上设立抵押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等权利的手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安延展供油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南泰87”轮进行活扣押,限制办理该船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不予办理在该船上设立抵押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等权利的手续;三、申请人南安延展供油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林瑞云审判员  黄 毅审判员  郭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星亮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十二)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一)船舶���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第二十八条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