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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永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55号罪犯王永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作出(2006)枣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68297.31元(刑期自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经本院以(2011)枣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5)枣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永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永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本院认为,罪犯王永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减刑时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