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委托代理人:刘均鹏,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烟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492号裁决书、(2016)第87-1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分别应于2015年11月14日和2015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分别支付马菁工资等97000元,荣刚毅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55289.09元;毕英君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55400.62元;郭红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53190.8元;孙玉鸽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31522.29元;王晓静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21817.61元;戴敏娣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26107.82元;曲承毅自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工资1375.21元;王卓若然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20243.81元;苏建丽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31033.79元;胡荻自2015年8月��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22476.84元;张玉考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19287.53元;于力娟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34895.8元;赵秀霞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16080.16元;黄恒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21845.78元;张玮烨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50910.97元;蒋顺妮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18332.51元;李建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38664.62元;赵耀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76900元;宋全明自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工资3102.36元;李翔宇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51475元;。赵建华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16206.51元;张玉明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36994.09元;孙淑珍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50588.48元;沈同力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47430.77元;马永刚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28849.59元;罗芸红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17833.53元;施见韶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39928.01元;张玉磊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10664.93元;徐滨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65650元;初守林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61900元;刘吉申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63775元;万令奎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51875元;牟翰梅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49475元;慕桂兰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23299.87元;孙丽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52275元;袁芝花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51875元;张美芳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61900元;吕扬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65650元;初晓红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16255.2元;林玉宝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32875元;宋明亮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31975元;王松玲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33100元;于倩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27025元;张美霞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28825元;张伟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31525元;张玉凤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29527元,共计1774230.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鲁0691执25/28-7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1号高尔夫国际酒店4至28层所有未备案的房产和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烟国用(2008)第3044号土地(面积为433**平方米)一宗)。因上述房产土地本院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纪法院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