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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李前进与赵守勤、邵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前进,赵守勤,邵明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第2430号原告:李前进,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守勤,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邵明华,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前进诉被告赵守琴、邵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由原告李前进负担。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