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高鸣与李国鑫、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鸣,李国鑫,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74号申请执行人高鸣,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鑫,男,1991年3月22日生。被执行人关兴,男,1988年10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高鸣与被执行人李国鑫、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李国鑫、关兴工资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8日解除了对李国鑫、关兴工资账户的冻结。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逢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