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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高鸣与李国鑫、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鸣,李国鑫,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74号申请执行人高鸣,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鑫,男,1991年3月22日生。被执行人关兴,男,1988年10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高鸣与被执行人李国鑫、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李国鑫、关兴工资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8日解除了对李国鑫、关兴工资账户的冻结。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逢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