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1民初793号原告杨某。住靖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某,靖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住靖远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永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12年9月14日,我给徐某家推地。次日,他给我出具2720元的欠条,并承诺于2012年10月还清。但后来他只给付1000元。现要求他给付下剩1720元。被告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原告给被告家平整土地。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720元的欠条,约定于2012年10月底前还清。后被告给付1000元,下剩172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务关系,被告应向原告给付劳务报酬17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向原告杨某给付劳务报酬172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永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