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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4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延瑞与金淑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延瑞,金淑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4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瑞,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淑英,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赵延瑞与被上诉人金淑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赵延瑞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丽娜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邹明宇、代理审判员刘小丹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延瑞原审诉称,自从2010年3月份至2014年11月份,赵延瑞所住的房屋的下水管道经常堵,最短间隔1个月堵一次。怀疑是下水管线有漏点,但实际情况并不确定。因为下水管线是在地下并入隔壁2号屋的地下躺杠。所以赵延瑞多次与金淑英协商进行维修,但金淑英以屋内有货为由不配合,直至2014年末,在社区的协调下3号屋共6户邻居��出5000元换管费用才同意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三处漏点,金淑英屋内的厕所换了位置,地下有金淑英铺的两米多长的下水管,其他一次漏点是金淑英在地下下水管线时弃用的原水池下水管的地下部位没有封口,直接用土回填,上面重做水泥地面,地面下的土通过没封的口进入管道,造成管道经理堵,另一处漏点是在金淑英自己铺设的管道下方,原管道的上面,有一个圆形漏点直径八、九厘米,漏点旁的土是实的,说明在这次施工前此处重新回填过,漏点的型是圆形,是用工具切割出来的,不是自然损坏,漏点边缘有氧化,说明不是这次施工所致。所以要求金淑英赔偿赵延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金淑英原审辩称,我不同意赔偿赵延瑞5万元。因赵延瑞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也不合法,我与赵延瑞是隔壁的邻居,与他家并不是楼上楼下关系,他什么都没有���修。误工费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失费不同意给付,房屋租金问题,赵延瑞房屋租不出去与我有什么关系。关于本案诉讼费是谁输了谁拿。我家走的水管道与赵延瑞家走的不是一个管道。赵延瑞家下水道堵塞及返水与我家无任何关系。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系同层相邻的邻居关系。赵延瑞所居住房屋下水管道经常堵塞返水,于2014年在社区协调下进行维修。现赵延瑞以下水管道上存有圆形漏点系金淑英所为为由,要求金淑英赔偿其房屋维修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房屋租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诉讼至法院。原审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赵延瑞诉称是因金淑英家原因造成其下水管道堵塞返水要求金淑英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延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赵延瑞负担。宣判后,赵延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管道有漏点,两处漏点不是自然损坏时人为造成的,房屋不能维修就租不出去,我自己对房屋也进行了维修,房屋租金有损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淑英赔偿房屋维修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房屋租赁费共计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金淑英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延瑞认为因被上诉人金淑英家的原因,造成赵延瑞家下水管道堵塞返水。虽然在2014年社区协调下,管道维修后已经不再堵塞返水,但在维修前房屋有一段时间不能出租而产生租金损失,另外其自行维修房屋也支付了费用,故要求金淑英赔偿其经济损失。但上诉人赵延瑞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赵延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丽娜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