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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东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东阳,高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白东阳,男,汉族,1978年7月17日出生,延安市人,大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石油小区。被执行人高晓峰,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延安市人,大学文化,延安市实验中学教师,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欧锦园街**号院*号楼*单元***室。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白东阳申请执行高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晓峰未主动履行该判决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晓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欠款76万元及该款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息按2分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5768.5及执行费。到期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晓峰在银行有存款。账户在建设银行东兴路支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晓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