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子朋、赵路路等与安徽省长沐银嘉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朋,赵路路,张峰,王彬,安徽省长沐银嘉置业有限公司,高如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2391号原告:刘子朋,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赵路路,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张峰,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王彬,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建,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长沐银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环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梅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如宾,男,汉族,住江苏省宾海县。委托代理人:施振其,男,194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子朋、赵路路、张峰、王彬诉被告安徽省长沐银嘉置业有限公司、高如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539100元变更为10000元的申请,2016年4月2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朋、赵路路、张峰、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子朋、赵路路、张峰、王彬负担。审 判 长 姚 鸿审 判 员 王隽林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