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世洪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75号罪犯王世洪,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1月21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11月因犯脱逃罪被加刑四年六个月、犯诈骗罪被加刑七年,于200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2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再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多次被判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仙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并责令该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145700元。其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8.4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世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