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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省妮与郑州硕丰纸业有限公司、杨国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省妮,郑州硕丰纸业有限公司,杨国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249号原告李省妮,女,出生于1966年8月8日,汉族。被告郑州硕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苟堂镇南街。法定代表人刘小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国锋,男,出生于1973年11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省妮诉被告郑州硕丰纸业有限公司、杨国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省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省妮负担。审判员  高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富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