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8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静与寇京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寇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8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59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寇京华,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王静申请执行寇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寇京华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执行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寇京华名下号牌为的机动车档案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