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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刑初8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于本市,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南市潘集区黄河路路段,被淮南市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市第五人民医院由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三份后,依法定程序委托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5年11月16日,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139.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经本院委托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适用调查评估,赵某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无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期间量刑及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如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