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耿雨与李彩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耿雨,李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417-1号申请执行人:李耿雨。被执行人:李彩琴。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耿雨于2016年3月25日对该调解书第三项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2012)长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虽已确定家庭财产归申请执行人李耿雨所有,但未明确具体财产事项,现申请执行人李耿雨要求被执行人李彩琴协助分割家庭财产,执行标的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耿雨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代理审判员 张凯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