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68号原告孙某,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胡某,男,32岁,汉族,无业,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长 于志鸿审判员 于秀梅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