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广州三元里都会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三元里都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0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四庭。被执行人广州三元里都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2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444019-3。法定代表人:林佩纯,总经理。广州三元里都会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同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三元里都会广场有限公司应交纳受理费2144元。2016年1月5日,本院民四庭以广州三元里都会广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局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2144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三元里都会广场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三元里都会广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207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