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开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崔勇军申请执行王一军、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勇军,王一军,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崔勇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一军,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乔军,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015)包开执字第425号崔勇军申请执行王一军、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勇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425号崔勇军申请执行王一军、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