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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开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崔勇军申请执行王一军、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勇军,王一军,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崔勇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一军,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乔军,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015)包开执字第425号崔勇军申请执行王一军、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勇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425号崔勇军申请执行王一军、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