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2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肖金权与兴化市宏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权,兴化市宏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156号之一原告:肖金权。委托代理人:丁鸿庚,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宏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工业园振兴路10号。法定代表人:周永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权与被告兴化市宏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兴化市宏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6400元或等额财产,原告及案外人缪书平自愿以其共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xxx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兴化市宏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价值236400元的财产。二、保全期间,原告肖金权及案外人缪书平共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xxx房屋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物权变更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