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留朋与许旭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留朋,许旭忠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366号原告:陈留朋。被告:许旭忠。原告陈留朋诉被告许旭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蒙岚审 判 员  吕 磊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