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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6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福州凌星贸易有限公司与黄财勤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凌星贸易有限公司,黄财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622-2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凌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兴,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财勤,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福州凌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财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榕民终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吾雄纳入失信人名单,裁定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黄财勤所有的闽A×××××(厂牌型号:酷威3XXXXXXXX)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榕民终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向明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池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